1目的
为加强公司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的管控,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严密管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危场所人员聚集安全风险的通知》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研判特划分三处高危作业场所分别为: 混合装置区、 装置区、 装置区。 3人员管控范围
进入企业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包括:本企业所有人员、外来人员。 3.1本企业所有人员:企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人员,企业实习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等。 3.2外来人员:承包商人员,外来实习人员,临时入厂人员(如,参观学习人员、检查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等。 4、人员数量管理
针对高危场所制定并落实人员限制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格限制进入人员数量。
4.1本企业所有人员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除必需的管理、操作、维护等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高危场所。
4.2装置区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应全面准确研判安全风险,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4.3对于涉及易燃易爆和运行装置经行检维修作业时,作业风险区域原则上不超过6人;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4.4承包商人员、外来技术服务人员、设备厂家服务人员、外来实习人员等参照本企业人员进行管控。
4.5外来检查人员、企业陪同人员在同一时间进入同一高危场所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
4.6 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高危场所,可沿高危场所边缘,在企业人员陪同下按固定路线参观学习。确需进入的,人员数量一次性不得超过 9人(含企业陪同人员) 5、具体管理办法
5.1生产设备区高危作业场所由当班班长负责管控,如有超员立即向车间负责人汇报并驱离高危作业区域。
5.2公司人员定位系统已经联系厂家制定电子围栏,对于单个高危作业场所区域同一时间内超过6人则会在主控室人员定位系统中警报。如发生警报主控室人员需立即通知现场人员注意疏散。 5.3对于当班发生高危场所警报需如实记录。 6.本办法由安全科制定、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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