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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钢结构安装)

2024-05-0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新建总装车间工程 计划合约部 施工分包合同

重庆环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厂房钢结构工程

分包合同

发包方(甲方):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 文 雄 奎

工 程 名 称: 重庆环松工业集团割草车、雪橇车工程总装车间

签 约 日 期: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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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方(全称):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

分包方(全称): 文 雄 奎 (身份证号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取得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业主”) 钢结构厂房 工程的总承包权,现双方就工程分包事宜经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重庆环松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厂房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重庆长寿宴家工业园区 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钢结构厂房的钢构件安装

1.4、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

二、分包方式及内容

2.1、本工程分包采取分包方包工包辅料、固定单价、按实结算的方式。 2.2、包含工作内容:

1)主、次钢构件及普通螺栓、高强螺栓安装所含全部人工费、吊装及现场转运机械费、辅材费、措施费、综合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全费用。

2)钢构件及普通螺栓、高强螺栓由发包方组织并提供,分包方负责对到场构件安装及转运期间构件磨损部分的修复和所有螺栓的保管,如因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构件及螺栓的损坏、遗失的,由分包方负责弥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3)发包方不对安装协议单价以外产生的其他任何用于工程施工的所有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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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协议固定单价和构件加工量乘积的方式的方式结算, 构件加工工程量以发包方和构件加工厂结算的工程量为准。 2.3分包方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实行工程质量、工期、职业健康安全、消防、现场文明施工等责任负责。

2.4、分包方须接受发包方依据该工程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进行的监督管理。

三、分包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40日历天

3.2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3.3、分包工程网络进度计划以满足业主工程建设总进度为原则,并应满足业主方面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化要求。

3.4、分包方不能按约定的工期完工,应承担承诺的工期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为: 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处罚额上限是工程总价的10%,违约金从分包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四、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

4.1、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

暂定价:1200吨×315元/吨=378000(元) 大写:叁拾柒万捌仟元整

小写:378000.00(元) 4.2、分包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

(1) 采用固定价格,钢构件安装单价315元/吨计算,相关税费由承包

方代扣代缴。分包方必须分担承包方为总承包工程发生的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保费、水电费等现场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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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 无 (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6)施工发生工程变更、单价变更、设计变更导致新增的工程价款, 经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给予签证,按签证内容按实结算。 4.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发包方向分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无

扣回时间和比例: 无

(2)发包方从业主处收回相应工程款的前提下,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的时间和方式:总装车间厂房工程完工(不仅限于构件安装完毕,即总装车间只剩下水电安装),经业主及发包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该栋厂房工程分包结算总价的80%,当发包方与业主方办理完竣工结算之后15日内,支付该栋厂房工程分包结算总款的15%。预留工程总价款的5%(无息)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保修期满15日内一次结清)。

4.4、施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单价变更、设计变更未经承包方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签认的,不能作为变更合同价款的依据。

4.5、分包合同价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4.6、发包方在与发包方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后,才能与分包方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分包方应当在接到发包方办理竣工结算的通知后30日内与发包方办理竣工结算。

五、分包总则

5.1、本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严禁转包。

5.2、严禁分包方以发包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聘请或雇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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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发包方及其代表在分包方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上签字、盖章。

5.3、发包方驻现场代表为 职务 ;

分包方驻现场代表为 职务 ,在履行本

专业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分包方驻现场代表的行为视为分包方的行为。

5.4、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方现场代表的指挥和监督,严格按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项目及设计变更的实施。

5.5、合同生效7天内,分包方应向发包方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不同阶段调整进度计划报发包方批准。

5.6、分包方必须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结构、人员、机具配备的合理性及稳定性。

5.7、分包方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供货厂家必须征得发包方同意。分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完整的材质单、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应当将原件报发包方,经发包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5.8、分包方负责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场后的清点、验收和保管,并与发包方及供货厂家有书面交接领料手续,以确认供货产品有无损伤并申报发包方。如未办交接手续,发包方将视为分包方认可供货厂家供货产品的数量及质量并无缺损,分包方将对由此引发的争议和后果负全责。交接领料手续需有分包方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

5.9、总包合同规定发包方的义务,分包方在其分包的工程内容内需无条件的承担,其权利受业主方与发包方签定的总包合同约束。

5.10、分包方需承认和执行发包方及其所在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5.1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方与发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或按总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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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责任

6.1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发包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6.2 分包方须服从发包方转发的发包方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发包方允许,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方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方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方与业主方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为:按总包合同执行,从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分包方拒不执行指令,发包方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分包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分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其它约定条款内约定

6.4发包方的责任:

(1)向分包方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方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数据,向分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组织分包方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4)发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其它约定条款内约定。 6.5、分包方的责任:

(1)、负责编制施工作业设计、实施专业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设计、试车方案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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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图纸自审,负责质量、环境、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作业交底,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交底。

(3)、及时编制工程用材料计划,报发包方审批,负责自用材料的检验工作,负责编制并提交工程项目物资需求总计划、月度计划或阶段计划。

(4)、负责收集配备所承担工程范围内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文本。 (5)、在发包方的统一规划下,负责施工现场自用临时设施的修建和拆除工作。

(6)、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各类例会,接受发包方监督与检查。 (7)、负责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工作,指派专职质检员、安监员参与发包方质检站、安监站开展的有关质量、安全、环境方面的各项管理工作。

(8)、接受发包方各项管理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履行各项义务。 (9)、负责定期组织施工作业层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各类例会。 (10)、及时进行工序交接,做好材料、设备、工程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

(11)、执行发包方对不合格品、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提出的处臵方案,解决处臵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2)、负责给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和其它施工防护用品。

(13)、对发包方提出的有关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工期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14)、负责对承揽任务范围内的各类隐蔽工程及时进行报验,其它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必须严格按规范、标准实施。

(15)、负责检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台帐。 (16)、负责向发包方提交经过整理完善后的相关工程竣工资料。 (17)、做好物资的现场存放、防护和标识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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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负责按规定内容和时间编制、报送本单位施工工程的年、季、月施工计划。负责按规定内容和时间编制、报送本单位施工工程的统计报表并建立工程实物量与施工产值完成情况台账。

(19)、配合发包方提出施工索赔,并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施工索赔所需的相关资料。配合发包方编制本单位施工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及预结算审查、审计工作,配合处理预结算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0)、配合发包方做好税务工作,及时核对代扣代缴税金情况,按地方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时支付项目人员的工资及自购材料款、分包款。协助发包方办理财务结算,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相应的结算资料。

(21)、按发包方的规定,搞好廉正建设。

(22)、分包方在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对外债务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包方应当及时偿还和赔偿,如因分包方没有及时偿还和赔偿导致发包方承担了偿还和赔偿责任的,分包方应向发包方双倍赔偿。

(23)、分包方应当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因其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动纠纷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4)、分包方应当在分包工程范围内承担发包方在总包合同中对发包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5)、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由分包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七、质量与安全、文明施工

7.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按总包合同 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质量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为:工程造价的10%,从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方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发包方应承担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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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但并不免除发包方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7.4、分包方应允许并配合发包方或工程师进入分包方施工场地监督、检查工程质量。

7.5、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及时与发包方签定《安全协议书》,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6、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发包方可向分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发生的相应费用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

7.7、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和发包方的相关规定的程序处理,因安全事故引起的对外赔偿责任和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7.8、分包方在进行分包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发包方对工程项目推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9未达文明施工要求时处罚500元/次,处罚上限是工程造价的5%。

八、竣工验收

8.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分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两份。因分包单位拒交或晚交竣工资料而影响双方结算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

8.2发包方收到分包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7 日内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分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方验收的部分,发包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方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发包方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方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8.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方原因的,分包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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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通过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8.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 7 天内,分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8.6发包方就分包工程与发包方结算后,再与分包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9.1、保障

除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外,分包方应保障发包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①人员的伤亡;②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③因分包方的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方和发包方的罚款。上列损失应当由分包方承担,并可以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9.2、保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包方必须对本合同工程中必须且必要的项目、分包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等进行投保,费用已包含在工程分包单价和总价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分包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工程开工后,分包方不按规定投保的,总包方有权代为分包方投保,由分包方承担全部投保费用,并可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9.3、工程担保:

(1)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金额为: 无,担保方式为: 无 (2)分包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额为: 无 ,履约保证方式为: 无 (3)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无 十、总包合同解除

10.1本合同在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如发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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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则本合同相应的解除、终止。分包方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七日内撤离现场。

10.2 如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解除、终止分包合同非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分包方在本合同解除、终止后应当得到其已完工程量的价款。如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则分包方应当向发包方赔偿因承包合同解除、终止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发包方可以直接从分包方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10.3 在本合同第10.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方经发包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方,由发包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方。 十一、分包合同解除、中止

11.1发包方和分包方协商一致,并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后,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分包合同,分包方应当在接到发包方解除本分包合同的7日内撤离施工现场。

(1)分包方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发包方和发包方受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

(2)分包方将本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3)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因分包方的原因导致发包方或发包方被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5)分包方严重延误工期,导致发包方对发包方违约的; (6)分包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发包方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总包合同解除的。

11.3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分包合同解除。 11.4分包合同解除及善后处理在双方未约定时可以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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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的效力。 11.6、如因分包方原因,分包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施工时,将视为分包方违约,分包合同解除,发包方除扣除分包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分包方不得请求返还外,还将向分包方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11.7、分包方无正当理由采取不按工程要求配臵施工资源(包括作业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资金等)故意拖延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将视为分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方除扣除履约担保金外,还将向分包方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本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生效。

12.2发包方分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2.3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分包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三、其他约定

13.1、双方应对本合同的所有细节进行保密,未得到发包方事先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披露给第三方。

13.2、本合同未涉及部分参见总包合同相关部分。 13.3、其他约定: 无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发包方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应提交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诉讼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十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5.1、本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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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15.3、分包方的投标书(如有时);

15.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15.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15.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分包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十六、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年 9 月 25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承包方所在地办公室

发包方和分包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双方约定本合同一式 二 份,发包方 一 份,分包方各 一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与分包方分别保管。

发包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公章)分包方: (签字)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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