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是指服务于消防行业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即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也专门对规范、发展消防产品质量评定、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了要求。
培育、发展、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并让其承担起一些行政管理部门转移出去的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势所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和成熟程度,从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成熟的程度。因此,大力培育、发展并规范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让其承担起一些消防行政管理部门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一些技术服务性工作是理顺消防行政管理机制,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当前消防工作,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意义非常重大。
2我国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形式到多种形式,从体制内的政府部门组建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的发展过程。其发展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最先发展起来的是依托公安部所属的4个消防科研所成立的的消防产品、消防装备质检中介机构与火灾原因鉴定中介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行政部门指定委托的任务。1996年,《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颁布,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制度后,各地相继筹建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机构,这其中大部分仍是消防行政部门以消防协会名义所组建。1998年,中央出台政策规定政法部门不准经商,这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开始逐步脱离行政部门,与此同时,各地开始出现从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办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开始在我国出现并逐步呈发展之势。目前我国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所开展的中介服务范围已包括有: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城市火灾报警监控、消防器材检查与维修、消防保安管理、消防设计审核、火灾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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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鉴定、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风险评估、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等十几个领域。
3当前我国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发展的因素
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逐步得到发展,消防技术服务中介业务领域逐步拓宽,但客观来看,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与中介业务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制约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则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的发展将难以为继。从当前现状分析,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业务的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制约发展的因素:
3.1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立法严重滞后,不仅没有统一的《中介组织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消防技术服务性中介业务及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而从理论上来讲,目前只要通过了工商注册,不管是否具备中介服务能力都可以从事消防中介服务业务。这一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于法无据,进而导致了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失控漏管。
3.2从业人员素质低。消防科学是一门边缘学科,从事消防技术中介业务不仅需要大量有经验的熟练技术人员,而且需要专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而实际情况是不仅高素质专业人才匮乏,熟练技术人员也十分缺乏,普遍存在专业水平不高,难以满足中介业务实际需要的问题。
3.3行业自律缺失,中介行为不规范。一些中介组织及人员为了中饱私囊,运用不法手段争抢业务,违背中介原则,不顾职业道德,有的严重不负责任,有的甚至故意弄虚作假,扰乱中介市场。
3.4存在政社不分现象。一方面,部分中介组织存在“官办”、“半官办”的现象,存在部门垄断、强制中介和行政权力干预的现象。另一方面,行政部门没有简政放权,没有将本该由市场中介做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去做。
3.5中介市场尚未形成。中介市场的发展有赖于法律法规对中介业务的确认,在目前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尚未确立,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够高的情况下,单位、个人主动要求中介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如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中介业务便很难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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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作为申请消防验收的前置条件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机构短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发展。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公安部30号令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自动失效,单位申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的积极性便大打了折扣。
4规范与发展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与中介业务的几点建议
规范与发展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在建立健全消防中介管理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4.1设定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准入条件。设定资质准入条件是从源头上规范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有效做法。尽管《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要求尽量减免行政许可事项,但从当前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现状来看,仍须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设定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而这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并不相悖,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活动作为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同时从我国的其他行业来看,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质检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等有关公共安全的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均以行政许可方式实施了资质管理,其效果颇佳,值得予以借鉴。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基本资质条件要求应包括法人资格、资金、场地、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障体系等主要方面。
4.2加强社会消防培训,实施消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提升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关键,这就要求必须大力发展社会消防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实施消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切实提高包括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内的消防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我国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消防职业资格管理的对象,应当既包括技术工人,也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消防职业体系的构建可划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其对象为从事消防技术中介服务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产品质量评定、火灾风险评估等消防中介服务执业人员。这类人员应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发给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第二层面为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其对象为从事消防中介技术服务的初级技术员工,如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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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监控人员等消防中介服务执业人员,这类人员应经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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