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5]81号 【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3 【实施日期】201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5〕81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3日
乌兰察布市关于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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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府治理能力建设,推动政府管理
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克服懒政、怠政,坚决纠正不作为和乱作为,着力构建与权力清单相配套的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部门职责体系。 二、工作目标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市本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修订、公布工作,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旗县市区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公布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实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实施范围
建立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范围与建立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范围相一致。 (一)政府工作部门;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 (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四)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或单位。 四、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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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和自行审核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30日)
1.列入工作范围的部门各指定1到2名责任清单编制工作联络员,于12月1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法制办。
2.各部门、各单位以行政权力清单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为基础,逐项梳理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内容,按照《责任清单编制说明》(附件1)的要求分解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并填写《责任清单编制样表》(附件2)。
3.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梳理出的责任清单进行逐项审核,权责不对应的予以对应,责任未细化的予以细化,内容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并将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责任清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联系人:孙晟华巨宝明程茜;联系电话:8320155、8320140,邮箱:wlcbqzqd@126.com。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1.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责任清单进行初次审核,就审核中遇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2.市政府法制办将初次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审核建议对责任清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二次审核。
3.市政府法制办第二次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部门、各单位,经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个月。
(三)第三阶段:责任清单公布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公示期满后,各部门、各单位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三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责任清单,由市政府法制办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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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要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结合实际,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本地区的责任清
单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开展责任清单梳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环节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尽心履职,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指导、督促旗县级对口部门做好责任事项梳理工作,重点解决基层梳理工作法律依据不足、定性不准、缺项漏项严重问题,确保本系统责任事项基数基本一致。市政府法制办要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市本级权力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要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二)密切协调配合。开展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责任清单梳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法制办要认真排摸全市责任清单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要严格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加强职责设立的合法性审查。市监察局要发挥监督监察作用,加强求责任清单中廉政风险点的重点监控,并加大推行责任清单制度情况的行政问责力度。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责任事项的梳理工作专项资金。各部门要自觉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充分调动本部门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任务落实、责任到人、保障到位。
(三)认真审核把关。做好审核工作,是开展责任项目清理、推行责任清单制度的关键环节。要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统一审核口径,切实提高审核质量。要加强与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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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和旗县市区的上下联动,及时交流工作经验,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行政权力下放。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依照《内蒙古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乌兰察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落实和监管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9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15〕69号)规定的程序调整和下放行政权力,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和下放行政权力。
(五)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开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工作是市委、政府的重点工作,要列入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市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到期未填报职能清理意见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构,明确各层级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执行行政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督。要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开设评价功能,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旗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82号)要求,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本地区的行政权力梳理工作。 附件:1.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2.责任清单编制样表 附件1
责任清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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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清单的概念和内涵
建立责任清单是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清单是指在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明晰、界定与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所谓责任包括“应尽义务”和“承担过失”两个层面。应尽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者的义务性要求,在责任清单中表现为“责任事项”;承担过失,是指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良后果,在责任清单中表现为“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二、编制责任清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行政权力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及依据。 (二)坚持依法确责。界定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党纪政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来确定。
(三)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合法与合理结合”,即有法定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依法设定责任环节,明确相应责任事项,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同类法律、法规合理确责;二是“个性与共性结合”,即优先依据部门法确定权力的个性责任,如果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则依据一般法确定权力的共性责任;三是“事前与事后结合”,即适应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突出部门行权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四是“问题与问责结合”,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权力行使易发、多发问题的关键环节,确定权力对应的责任。 三、责任清单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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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事项。重点把握好责任事项的环节划分。一是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实施程序的行政权力,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如行政许可权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5个环节,针对这5个环节,逐条列明每一环节的责任事项。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程序的行政权力,可参照类似权力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
(二)重点把握行政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个性化责任事项内容。一是关注有关特别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论证、实地核查等事项,应在责任事项相应环节予以明确。二是明确所涉及的部门的责任。针对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以及需要下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的,应分别明确各自具体责任事项。 四、责任清单的框架内容
责任清单以表格的形式编制,每项行政权力对应一张责任清单表格(样表附后)。 (一)责任清单表格标题为:“×××(单位)责任清单”。
(二)表格主要要素为:行政权力类别、行政权力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其中前两项与行政权力清单相关项目相同,“责任机构”为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的具体实施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按照本指南第四部分要求填写。
(三)填表要求:责任清单表格一律使用Excel格式,竖版;标题使用黑体2号字;表格内容使用仿宋5号字,内容较多可以将字号适当缩小,将所有表格要素填写在一页内。
五、10大类责任清单编制模板之一 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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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序力权力号 类名称 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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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行
产品政
生产许
许可可
证核发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自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治
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区
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 质
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监
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局 的; 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
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
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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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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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编制样表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一 1 2 二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权力名称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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