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交易磋商案例】
交易磋商交易磋商 22 我某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 款初步达成一致,但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 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 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 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 商讨,同时有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 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有连续来电 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 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33 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 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 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 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 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44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 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 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 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 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场 价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 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 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以有效成 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55 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 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公约》 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有关货 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 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 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 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 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 成立。
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这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
手备货。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 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往返磋商之后,已 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 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于 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 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 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 代你方保管……”。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 并简述理由。
77 因为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即为实质性地变更了发盘 条件,实为还盘。
88 中方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 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小组赴美时向对 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 生效。回京后,用户撤销进口委托,合同 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美方敦促中 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中方公司。试分 析中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99 中方可以向美方说明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我国对《公约》的第十一条提出了保留。
10 10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 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 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 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 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 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 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 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 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 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 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 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11 11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 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 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 发出。(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 即告成立。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
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 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 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 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2)与 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 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 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2 12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实盘 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 (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 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 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 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 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 有拘束力的合同。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 (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 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 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 而非虚盘。 13 13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 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 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 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 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 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 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 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 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
14 14 [案例2] 案情简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 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文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 物运回。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 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
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15 15 分析: 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 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 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 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 张提单项下的物权。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 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 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 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 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 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 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 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16 16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 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 无单放货的责任。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 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 提起诉讼。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 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 求承担付款义务。
17 17 [案例3]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 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 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 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为什么? 18 18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 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 留。因此,双
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 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 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 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 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19 19 [案例4]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 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 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 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 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月22日s公 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 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 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 付,8月30日复到有效。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 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 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 9月5日复到有效。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 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 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
20 20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 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 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 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 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 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 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 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买箱源, 一面于9月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 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 定,上述对发价中包装条款的修改属非实质性修改,由 于s公司未在不过迟延的时间内向被发价人通知反对意见, 则接受有效,据此成立的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附有非 实质性修改内容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装,每箱15打的 包装条款已达成。
21 21 分析: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 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 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 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 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 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 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 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根据《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 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22 22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 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 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 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 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 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 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 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 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23 23 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 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 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 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 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 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 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 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 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 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 2424 [案例5]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 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 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 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 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 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 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 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 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 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 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 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 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 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25 25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万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 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 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 《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 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 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26 26 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 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 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 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 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 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 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 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 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 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 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 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 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不同做法,或去电确 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篇二:交易磋商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发出询盘, 询购某商品, 不久, 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 我方可以接受。
对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价格上涨, 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 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案例解析 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因为, 我方在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 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 我方可以接受。
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
该还盘一经做出, 原发盘即告失效。所以, 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 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2010年2月5日去电 )先生:您好!承蒙我方驻美国商务参赞处介绍, 获悉贵司有意与我司建立贸易往来。本公司以经营轻工业品进出口业务为主, 希望通过实际贸易发展商务关系。
为了使贵司对我方的现货成品鞋有一个大致了解, 现附上最新产品目录及价格单, 请供参考,希望我司产品能够得到您的青睐。
随时恭候您的询盘, 我们将回以最优惠的价格。我们会对您的具体询盘感激不尽。商祺!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5日(2月6日来电)感谢您2月5日来函, 我们很高兴能够与您合作。目前, 我方有意购进一批上等工作靴, 请对产品目录中的art no.jb601报cif纽约, 含3%佣金价格, 并注明包装, 五月装运。期待您的尽早回复。采购部维拉德.哈尼瑞2010.2.6贵方2月6日关于出口美国工作靴的传真具已收悉, 由衷感谢您对我公司产品的青睐。现报价如下:品名:工作靴 编号art no.jb601 尺码: 40-45包装:1双/盒, 12盒/纸箱数量:20000双单价:20美元/双cifc3%纽约付款条件: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时间:2010年5月装运 大连运往纽约由于我方库存有限, 若贵方能接受我方价格, 请尽快在2010年3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此报价有效期至我方时间2010年2月16日。我方会在收到工作靴jb601样品两天之内将其寄出, 望收到后给予意见和建议。期待您的回复。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7日我们已经收到您的报价以及工作靴样品, 不胜感激。虽然贵方产品质量优异, 但是您的报价太高以至于超出了我方的能力所及。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上等工作靴仍然可以从一些欧洲生产厂家获得, 他们的价格相比要低10%-15%。
所以, 希望您能考虑给予我们10%的折扣, 订单数量将会增至约25000双。
我们会对您的让步十分欣慰。早日回复。采购部维拉德.哈尼瑞
2010.2.12关于工作靴通过2月12日来函, 我方已获悉您认为我们的价格偏高。
但是我们仍然相信此报价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其他厂家的产品质量与我方一样, 那么他们的报价绝对不可能低于我们。
为了使贵公司在市场上更有竞争力, 我们决定如果订单数量达到25000双, 可以在2月7日报价基础上给予2%的折扣。
众所周知, 现在的成品鞋市场走势良好,请莫失良机。尽快回复, 不胜感激。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13日很高兴收到贵方2010年2月13日传真。充分考虑到产品质量因素, 我方决定下订单如下:品名: 工作靴(jb601)数量: 50000双单价:19.00美元/双 cifc3% 纽约包装:尺码搭配1340 41 42 43 44 4512双/纸箱其他条件以2010年2月7日传真报价为准。请尽快回复, 期待您的认同。采购部维拉德.哈尼瑞2010.2.143221 关于工作靴首先感谢您今日的传真。经过再三考虑, 我方决定接受您的价格。
现确认工作靴订单如下:品名:工作靴 art no.jb601包装:1双/盒, 12盒/纸箱,尺码: 40-45, 尺码搭配:1 33224041424344数量:50000双单价: 19美元/双 cifc3% 纽约付款条件: 不可撤销信用证装运时间: 2010年5月装运, 大连运往纽约我们将会寄出销售确认书, 请签字。感谢您的合作。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17日1 45维拉德.哈尼瑞 先生:您好!很高兴我们双方在往来传真基础上, 达成了50000双工作靴的交易: 单价为 19.00美元/双cifc3% 纽约, 五月装运。
我们已附销售合同no.01jcma1234 一式两份,留作存档。
相信贵方会尽早开出相应信用证。期望今后会收到贵方更多询盘。请签署并回传一份鞋部黄鹤龙2010年2月19日小案例 我国 某进口 商收到了 英国 出 口 商发来的 报货号10005商品500打, 每打cif伦敦4英镑, 每5打一纸箱, 11/12月装船, 限8月10日复到 的发盘。
问: 英国出口 商的发盘是不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案例解析: 英国出口商的发盘是一项有效的发盘。
因为它符合发盘的构成条件。小案例 美国a供应商10月2日向我国b进口商发盘,以每打86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 限10月 15日 复到有效。
我国b进口商10月7日收到。
10月8日美国a供应商发现问题, 向我国b进口商发传真要求撤销该发盘。
问: 该发盘能否撤销? 案例解析: 不能撤销。
因为发盘中明确规定了 期限, 即10月15日复到有效, 而定有期限的发盘是不能撤销的。小案例: 我国某公司于3月15日向美国某公司发盘: 现有纯棉男式半袖t恤衫10000件, 每件fob大连9. 8美元, 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 10月前可供货。
3月20日, 美商来电: 接受你方报盘。交货期提前至8月底。 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解析: 双方的合同不成立。
因为美商的接收中对交货期进行了 修改, 构成了 实质性变更, 所以该接受实际上是一项还盘, 合同不成立。
我方可与其进行进一步磋商。小案例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 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 有效期到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的发盘, 对方一直没有回信, 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价格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 否则, 我方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 我方是否应该发货? 为什么? 案例分析:我方不应发货。
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 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 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 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 所以, 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 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我某公司 于10月 2日 向美商发盘, 以每打84. 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棉男衬衫500打, 限10月 15日 复到有效。
10月 10日 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高, 若每打80美元可以接受。 10月 13日 又收到美商来电: 接受你方10月 2日 发盘, 信用 证已开出。
但我方由于市价上涨未作回答, 也没有发货。
后美商认为我方违约, 要求赔偿损失。问: 我方是否赔偿? 为什么?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 上午与我某公司 就购买某商品进行口 头磋商,我方所报价格为每箱150美元cif马赛, 法商对此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再次磋商时表示愿意接受上午的条件, 而此时我方获悉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开始上升。
对此, 我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我某出 口 公司 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 特快专递作出 一项发盘, 规定有效期7天, 特快专递发出 后3小时, 公司 业务员 发现发盘价格有错, 比内 部掌握的价格低20%, 如该发盘为美商所接受, 将造成5万美元的损失, 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公司 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为什么? 我甲公司 向国外乙公司 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 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 复电表示接受, 同 时要求该国某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 第二天, 我方收到该公司 开来的信用 证。
因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上涨了 15%, 且我无法提供该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 所以我立即回电表示拒绝, 并将信用 证退回。 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某出 口 公司 于4月 15日 向外商a发盘, 限20日 复到我方(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april. 20) 。
外商于19日 上午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 但该电报在传递中延误, 到21日 才到我方。
我出口 公司 以对方答复逾期为由不予置理, 当时该货物的市价已上涨, 我出口 公司 遂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
25日 外商a来电称: 信用 证以开出 , 要求我尽早装运。 我立即复电外商a: 接受到达过晚, 合同不成立 。
而外商a认为, 其接受通知的晚到不是他们的过失,坚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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