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所在地起诉被告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属于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有效,如果是刑事诉讼法原告所在地为犯罪地的起诉有效,其余情况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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