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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患者是否受到劳动法保护?

2023-04-2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乙肝感染者为由拒绝录用,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明确禁止传染病携带者从事相关工作。

法律分析

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拓展延伸

乙肝患者在就业中的权益保障问题

乙肝患者在就业中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乙肝患者应当享有与其他员工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保障。然而,由于乙肝具有传染性,一些雇主可能存在歧视乙肝患者的倾向。为了保护乙肝患者的权益,劳动法规定雇主不得因为乙肝患者的病情而解雇、歧视或限制其就业机会。乙肝患者也有义务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如及时告知雇主自身乙肝病情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乙肝患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等。总之,乙肝患者在就业中应当得到平等的权益保障,同时也需要自己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乙肝患者在就业中的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根据劳动法规定,乙肝患者应享有与其他员工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保障。雇主不得因病情解雇、歧视或限制其就业机会。乙肝患者需告知雇主病情,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乙肝患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等。乙肝患者应得到平等权益保障,同时需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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