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一、延期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的区别

(一)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

(二)延期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民法典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