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将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整形手术引发的纠纷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产生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医学会在医疗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本案中,美容整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其他普通医疗纠纷一样,有赖于医学会鉴定结论。
医疗美容具有的主观性特点,以及人们的审美认知和身体状况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对术后效果的认识不尽相同,医疗美容损害鉴定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涉及较深的医疗专业知识、美学知识及心理学知识,再加上缺乏统
一、细化的美容技术标准和规范,使得美容整形鉴定一直为许多学者所诟病。也正因为此,有学者提出应当成立医疗美容专业委员会,聘请医学美容专家和法医学专家共同参加,对美容损害结果进行鉴定。主张从社会效果和法医学角度全面分析考虑,综合评定面部容貌、形体、生理功能、社会功能、医疗、精神损害等方面。
然而,从司法角度,我们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在现行医学会鉴定对美容整形纠纷的案件处理起重要作用的情况下,鉴于医疗整形美容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医疗美容整形鉴定。从程序法角度,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和法院最终裁决原则决定了唯鉴定论本身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相冲突;从实体法角度,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自身也只是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论证,法院在最终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是建立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基础上的,不能将医学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法院可以在充分尊重医学判断规律的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对鉴定的评定意见进行司法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正是基于此,合议庭在综合分析鉴定结论本身的证明力和相关法律及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提出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合议庭在采纳了鉴定机构的关于上睑下垂修复手术矫正过度或不足均为术后常见并发症,可通过手术进一步纠正的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还进行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即认为被告接诊过程及医疗记录等方面均符合医疗常规,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对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进行了分析,认为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过程程序合法。综合医学结论、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的过错以及医疗美容整形所存在的高风险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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