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
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所以,只要出现违约行为,就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一、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一)无约定违约金时
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
(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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