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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2021-03-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 1、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要求检察院通知其立案的权利 2、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 3、对已生效的判决有申诉的权利 4、在诉讼中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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