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首次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的条件,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一、试用期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试用期也是包含在了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而实践中不能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分割来开。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觉得自己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辞职的,为了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法律中要求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有足够的时间重新招人。
二、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三、劳动法试用期离职赔偿规定
自动辞职无赔偿。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解除合同没有补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对方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更谈不上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