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将适当放宽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来源:2月1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今年年底前,凡河南省未参保集体企业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将全部纳入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要求,即日起,河南省将适当放宽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河南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按照规定,参保人员补缴保费时,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基数,按照当时当地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参保时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从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两个档次中自选一个作为补费基数;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以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补费基数。 对确实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始资料缺失的人员,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并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全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 工资 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