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设立登记呢?本文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审查条件和标准、批准期限等内容。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申请材料: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要载明的事项有: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形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审查条件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专门规定事项:
主要为三项,即:
(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
(2)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批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前,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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