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定工伤九级后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大致赔偿费用计算原则如下:第一,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为一百元一天;第二,医疗费需要结合住院发票确定;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结合受伤本人在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纳工资9个月进行计算,例如,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纳工资为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000×9个月=27000元;第四,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原标准享受福利待遇;第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单位派人护理,若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月向工伤人员支付(一般为69062元每年)。最后,若是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需要全额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若是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单位仅需要支付三项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余费用需要待人社局核算后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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