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完成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整合至医疗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办法。形成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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