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有哪些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中规章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新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必须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章办理。
(二)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了不可抗力等法律规章的情况外,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必须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即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规章由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如果对方当事人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时,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四百七十四条规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不同:
(一)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三)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薪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章,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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