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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突然解雇了,我该怎么办?

2020-12-2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及流程: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仲裁或去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解除流程包括通知工会、工作交接、结算薪资、劳动合同解除、出具离职证明和备案。劳动者可通过协商一致、提前通知、法定情形等方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需通知工会、办理工作交接、支付薪资和补偿,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一、我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处理方法:

1、如果公司是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3、劳动者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流程?

法定解除流程如下:

(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三、自己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自己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通知工会,等工会提出意见,然后安排人事部门给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员工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三是向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中,需要通知工会、进行工作交接、结算薪资、出具离职证明等步骤,并备案保存相关文件。此外,员工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提前通知或法定情形等方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前,应先通知工会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有需要,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纠纷,并确保合同解除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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