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及其规范的规定,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故您应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解除抵押业务,办理时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该公司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为了方便群众和抵押权人办理抵押/解除抵押业务,车管所已实施相应便民措施,一是在金融机构设立抵押服务站,一站式办理抵押/解除抵押业务,目前全市有11家金融机构已设立了金融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还有多家金融机构正在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二是抵押/解除抵押业务抵押权人可将该公司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通过四川省认证中心备案后,持认证中心发放的有效期内的CA卡与认证备案下放至已运行的4S登记服务站、二手车市场办理抵押/解除抵押业务办理;三是我市部分警邮便民服务点已开通办理抵押/解除抵押业务的便民渠道,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抵押/解除抵押业务可通过该便民渠道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2、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4、抵押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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