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和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不宜保存的物品应按规定处理;作为证据的实物应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对扣押财物进行处理,赃款赃物一律上缴国库;对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财物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领取涉案财物的应为合法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办案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法律分析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财物,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
这里所说的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赃款赃物,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可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和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等资金。这些财物中,有的是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结语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和赃款赃物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对于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按国家规定处理。作为证据的实物应随案移送,无法移送的应提供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依判决对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赃款赃物除返还被害人外,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领取涉案财物应为合法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办案人员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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