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犯罪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再犯罪,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无期徒刑者,减刑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计算起始时间应为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
法律分析
至少十三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
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拓展延伸
无期徒刑的刑期是否可以减少?
无期徒刑的刑期是否可以减少,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悔罪态度以及司法审判的结果,有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减少无期徒刑的刑期。这可能包括条件释放、假释、特赦或其他法律机制。然而,减少无期徒刑的刑期并非易事,通常需要充分的证据和法院的批准。每个案件都是独特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因此,无期徒刑的刑期是否可以减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评估和决定。
结语
无期徒刑的刑期是否可以减少,取决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在我国刑法中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对于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情况,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于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因此,无期徒刑的刑期是否可以减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评估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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