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婚姻信息更正需由本人或户主前往派出所办理。根据规定,户口本上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可变更,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变更需户主或本人向登记机关申报,机关可索取证明。居民户口簿具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让、出借。人员增减或登记变动需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户口管辖区,应缴销户口簿。
法律分析
户口本上婚姻信息的更正,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前往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办理。根据现行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本上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扩展资料: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结语
户口本上婚姻信息的更正,可由本人或户主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变更或更正时,需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经审查属实后方可变更或更正。居民户口簿具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遗失,应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机关是唯一有权登记的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如有人员增减或登记事项变动,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全户迁出管辖区,应缴销居民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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