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国内交往中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法律依据: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国内交往中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外币、储蓄卡(单);代币购物卡(券)、提货凭证、会员卡等有价证券;金银品、玉器、电子产品、烟酒等各类物品。
第四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分工,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的登记、保管和上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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