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企业(公司形式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最早的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自1988年以后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现在通常所说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这些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出资;还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及国家参股的企业。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我们将国有企业定义为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原因在于,国家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这些企业明显区别于其他公司。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衍生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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