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
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需要实物演示;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三、提交相关材料
请求人以纸件方式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必要的证据以及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等文件,可以寄交或者面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必要的证据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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