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承诺意味着合同成立,但要约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有形式拘束力,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有承诺适格,受要约人必须按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法律分析
要约的承诺一般意味着合同成立。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结语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重要要素。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表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表示。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要约人可以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而对受要约人来说,要约具有承诺适格,只有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才能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作出有效的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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