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有约定违约责任时,例如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向于实际损失,但不能过高,如果过高的,可以申请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承担违约责任条件
(一)有违约事实
违约事实就是指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义务到了履行期当事人根本不履行义务,如不按时合同交付货物或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延迟履行,或虽如期履行但是数量不足、规格不符、履行地点有错误等。
(二)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过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有意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供电方有意借故断电致使用电方难以生产,卖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向买方供货
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由于疏忽未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自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货物运输部门对车辆不及时维修,导致车祸,使货物灭失等。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财产实际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如运输中的货物毁损,运输费、保管费增加等。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时供应原料而造成甲方暂时停产而引起的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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