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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期间一方发起诉讼是否终止调解

2020-07-2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不可强制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收费,调解达不成协议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其不可以直接进行调解。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受理纠纷,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虽可受理,但不能强制其进行调解。

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又撤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强制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在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开展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员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调解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员在协议书上要签字,并在所达成条款的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调解完毕将材料打印或复写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4、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人民调解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6、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结语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强制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或撤回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其选择。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依法、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下进行调解,熟悉案件情况并指出过错和责任,确保调解内容合法合规,签署协议并保护当事人隐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担任诉讼代理人或介绍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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