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