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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2023-08-0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主观: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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