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开空头支票应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在支票的使用过程当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签发的空头支票,不仅损害了持有支票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并且也影响了结算资金汇路畅通和经济的秩序,所以应该对于空头支票罚款,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的秩序促进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央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空头支票的处罚通知中规定了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罚款程度。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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