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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又犯新罪怎么计算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主观:

【辟谣】 数罪并罚必须是三种罪名以上? 真相:不是 解析: 数罪并罚并不是必须要三种以上的罪名,两种罪名也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的,但需要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2、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提醒】 数罪并罚采用什么原则?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和管制 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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