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名律师,经常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律师的这种代理权源自当事人的委托,即当事人的授权。那么,在诉讼领域中,律师的代理权限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代理,包括出庭应诉、提交相关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一些诉讼权利,但不包括代为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另一类是全权代理,准确的应称为特别授权,即《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这种特别授权就包括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向当事人讲明一般代理与特别授权的区别,并与其沟通,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决定采取何种代理方式。一般来讲,律师所享有的代理权越大,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就越大,所以律师应当谨慎选择代理方式,尤其是在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的情况下,如果是特别授权代理,应有当事人对其实体权益处分的书面意见。
2、现今,律师事务所印制的授权委托书,其形式基本上采取分列式,即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A项,一般代理。B项,特别授权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也有的律师事务所不采用分列式,而将代理权限空白,由代理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有关规定
1、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2、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4、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5、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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