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一份合同欠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质量或数量,则该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2)缺少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不是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则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来说,合同缺少普通条款,说明该合同属于瑕疵合同,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漏洞的填补。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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