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共五条。
(1)必须男女双方安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22周岁,女20周岁,是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线。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违背法定婚龄结婚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如虚报结婚年龄欺骗登记机关,或不足法定年龄的事实婚,均属违法婚姻。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即要求结婚的人,只能是未婚男女,丧偶或离婚的男女。只有无配偶的人,才具有结婚的条件。要求复婚的,也必须是双方没有再婚,或再婚而又均离异的人。如果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复婚,则构成重婚。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伯叔、姑与侄子女、堂兄弟姊妹,舅姨与甥子女、表兄弟姐妹等。
(5)禁止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第二款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疾病有以下三个方面:
a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不得结婚。
b患性病未经治愈者不得结婚。性病是指梅毒、淋病等多种形式的传染性较强的疾病。
c患有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男女不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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