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当月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扣除费用标准2000元的余额依照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故,
1、当月应得工资是1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0小于
0,不纳税。
2、当月应得工资是2100元,应纳税所得额=2100-2000=
100,应纳个人所得税=100*5%=5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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