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私人抵押房屋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抵押人可以携带他项权证、债务消灭证明等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他项权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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