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是可以判决死刑的,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判死刑后要向最高院或者高院复核。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刑罚方式
死刑立即执行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暂缓执行的条件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上诉死刑犯规定
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都可以,但除了最高院自己判处死刑的,其他法院判处死刑都要经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最高院不核准,发回重审改判。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即除了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判决死刑。但是,判处死刑还涉及上诉的问题,如果中院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诉,则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果高院初审判死刑,被告人若上诉的话,则上诉至最高院。除了最高院自己判决死刑的,其他法院所判死刑都需要经过最高院核准,最高院若不核准,则需要发回改判,若最高院核准了,则执行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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