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房屋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原则上由出租方承担,但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出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负有维修义务。当然,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也有例外:
一是双方如果明确约定,相关租赁物或附属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是如果租赁物或附属物是因为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而造成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出租人的维修义务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由承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为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维修义务,承租方应妥善处理应对,不能放任不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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