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病、残(不含自伤自残)的罪犯,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释后有生活保障的;
2、原工作单位(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重要生产科研需要提出假释要求,监管条件落实的;
3、罪犯家庭成员衰老、幼小、残疾,又无经济来源或无人照顾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罪犯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民政部门提供证明的;
4、犯罪时不满18周岁,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
一、适用假释对象有哪些?
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二、假释回来要做哪些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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