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和财物的侵害;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并诈骗公私财物;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上必须有故意并追求非法占有。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要素及处罚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其进行欺诈行为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即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客观要素,即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严厉,一般情况下可处以罚款、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具体的处罚力度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金额等因素综合考虑。为了维护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公平,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知,共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信用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使用伪造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等行为,主体为个人或单位,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惩罚力度严厉,可处以罚款、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为了维护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和公平,社会各界应加强宣传教育,共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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