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少2名执法人员到场执法,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2、口头询问,收集证据(特别是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必须收集证据)。3、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签章,当场交付当事人。7、收缴罚款。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体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20元以下当场收取,20元以上缴指定银行(事后难以收取的除外,如流动性较大的处罚对象)。8、备案。当天内由执法人员报所在单位备案,月终由所在单位报法制股汇总备案)。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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