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这里的规定大都容易理解,如果有疑问,本条第三款还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想提醒大家的是,除了注意上述带序号的具体事项外,请不要忽视该条款规定的"首要"条件:"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上述所有事项都需要加上"经济困难"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关于"经济困难"的标准,《条例》没有规定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而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实践中,各省大多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大在其制定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但是各省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仍然可能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朋友不妨就"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该机构通常会有现成的信息。
接下来,《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各自的法律援助条例中增加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比如,《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就在上述事项之外增加了三项:"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这些规定大大扩展了《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范围。因此,大家在判断自己是否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时,还要查看一下自己所在省的相关规定。
最后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卷入刑事诉讼,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还是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还是被告人,通过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咨询,确认自己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形,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但是,在两种特殊情形下,不需要"经济困难"和"主动申请"即可得到法律援助。第一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这两种情形下,无需犯罪嫌疑人自己申请,而是由法院和检察院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条例》还特别强调,在上述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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