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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02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国家法律法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会管理委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形式提供新型产品有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非专业语言,通俗易懂,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与保险条款相一致。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之前,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并由投保人签名确认。

第二章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八条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置用黑体字打印:“投保人要承担该产品投资风险”。

(二)产品基本特征

包括投资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保障部分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的关系。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

2、投资账户的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该保险所连接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年的业绩;如果运作时间不足10年,则为其存续时间每年的业绩;

投资账户的业绩计算应严格按照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程序方法进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自行设计业绩指标;

4、对投资账户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及水平;

5、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6、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应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四)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退还份额。

第九条在签定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的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账户因投资行为产生的税收义务;

(二)投资账户在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将会发生的经纪费用和其他类似的交易费用;

(三)用精算方法确定的风险保障费用;

(四)投资账户收取的行政费用和投资管理费用;

(五)对于死亡和费用保证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第十一条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二)投资账户过去5年的投资收益率,投资账户设立不足5年的,为设立期间各年的投资收益率;

(三)投资账户在报告日的投资组合;

(四)报告期投资账户收取的管理费用;

(五)投资账户投资政策的任何变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保单持有人于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计价日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保单价值、保险金额、部分解约、保单贷款、费用扣除等内容。

报告应当说明,保单价值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并标出在下一报告日将会发生改变的项目。

第三章万能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费、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二)犹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

2、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及相应的投保人可以退还份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关于万能保险的任何阐述中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在声明保单费用或利益的同时,应当:1、明确表明保证保单费用或利益;2、对于现在适用于保单的利率、费用等因素的非保证性和保险人变更这些因素的权利作出说明;3、如果非保证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这一上限;

(二)描述保单价值时应当同时说明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在宣布结算利率时,应当说明决定该利率的频率和时间;

(四)如果某项声明指出该保单是指数关联的,应当说明相关联的指数。另外,还应说明决定结算利率的频率和时间,以及为达到该结算利率对指数作出的调整;

(五)描述非保证的利益时,应当声明这些利益是非保证的。

第十五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保单期满前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当前的保险成本及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别应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将提前结束,并提出维系保单继续有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

(二)前一报告期末及本报告期末的保单价值;

(三)分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和记入的各项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费、费用及附加险保费);

(四)本报告期末每一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额;

(五)本报告期末的现金价值;

(六)本报告期末的保单贷款余额;

(七)对于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以保证保险在下一报告期继续有效,报告应对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分红保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说明产品性质、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保单持有人承担的风险等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十九条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例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分红情况。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在销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进行比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应当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公司分红政策;

(二)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采用固定费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

(四)保单持有人应获红利;

(五)红利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上述报备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方可实施。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户报告之前,应将公告、客户报告内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法律声明书和精算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自将上述报备材料送达中国保监会的次日起,即可进行公告、客户报告。

本条第一款所指客户报告内容是指保险公司依照本办法针对某一新型产品,在某一时间区间内寄送的保单状态报告、分红业绩报告中具有共性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使用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进行公告、客户报告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所使用的建议书、招贴画和宣传单等其它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所有信息披露材料与本办法的规定相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下列方式给予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取消有关责任人任职资格;

(三)责令停止销售该新型产品;

(四)取消经营此类业务的资格;

(五)责令将原有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和客户报告制度出现重大失误的,比照《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办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社会公众造成误导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保险公司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新三板公司融资方法

1、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的形式主要为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1)定向增发条件较为宽松,没有业绩方面的要求,也无融资额的限制,极大刺激了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的冲动。定向增发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发特定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定向增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增发部分的锁定期不是很长,锁定期结束以后,这部分股票将会进入二级市场流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4)定向增发不需要经过烦琐的审批程序,也不用漫长地等待,并且可以减少发行费用。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券商承销的佣金大概是传统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项目不是定向发行的必要条件,不要求披露具体项目情况,只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定向发行股份没有限售要求;定向发行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2、债权融资

债权融资包含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为银行的商业贷款。新三板公司经过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完成改制、挂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后,经营运作相对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完整,企业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授信额度,股权质押贷款也更容易。第二种形式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同时,私募债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3、银行贷款融资

除传统的固定抵押贷款和信用证等外,新三板与全国大中型共15家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支持创新性融资业务包括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融资等。

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为债权类和收益权类资产。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债权类资产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做到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相关收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

证监会允许管理人根据基础资产的特性和交易结构,选择采用结构分层、差额支付、外部担保、流动性补偿等多种方式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并未要求必须有外部担保。

5、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为新三板优先股发行与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础,明确了试点期间优先股的发行主体、豁免核准、转让场所等问题,规范了优先股定向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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