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
(1)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2)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3、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1)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2)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
4、由企业工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或上级工会组织委派代表)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指派的代表,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讨论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1)并在签字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3)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一、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1、集体合同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1)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2、集体合同指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签订的,以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3、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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