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临时经营,都需要到当地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票,现行增值税税率为3%,所以1000元的劳务发票需缴增值税1000/
1.03*3%=2
9.13元。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分为三级:
1、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部分,税率按照2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0;
2、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至50000元,税率按照3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2000;
3、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税率按照40%计算,速算扣除数为7000。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法律依据:
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组成部分,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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