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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空白处可否添加条款?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协商同意下,劳动合同可增加条款,但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取决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合同形式合法性。

法律分析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的,可以在劳动合同空白处增加条款,不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二)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结语

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的,在劳动合同空白处增加条款,并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可根据《劳动法》第18条进行认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具体情况需根据合同主体的合格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因素综合考虑。补救措施可使合同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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