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罪主体为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仍不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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