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货款收不回来,属于公司与购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业务员无关,业务员不承担责任。不过,如果业务员在拓展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货物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在此问题上,业务员同公司实属劳动关系,业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责任是公司单方的约定,业务员代表公司同客户所出现的买卖合同实属公司同客户的合同;责任划分上来说:1、业务员所得的是工资和业务提成或奖金;在公司制度层面上,业务员有义务协助公司追回货款;若客户由于倒闭或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时,公司和业务员可以诉求于法律途径追回货款! 2、若由于业务员离职或由其他原因离开公司时,他所管理的客户货款没有收回时,公司要发函给客户给予通知其业务员离职,后续业务和货款直接由公司指定的人员接手,不得再同原业务员发生本公司的货款和业务; 3、在业务员离职时若有客户货款没有收到,则可责成其完成后离职!
法律依据:《收款管理制度》第三条 收款管理 3.1所有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原则上由出纳负责统一收款,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收款。3.2客户向公司支付各种款项,应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3.3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根据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将现金交付给公司财务指定的收款人员。3.4业务人员根据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的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必须当天(最迟次日)及时以安全的方式转交给公司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3.5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存放在部门或由个人保管(最迟次日必须存行或转交公司财务部)。3.6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从收到的公款中坐支现金(即:不允许从收到的公款中直接支付任何形式或名目的费用)。3.7业务人员授权向客户收款、以及公司财务部指定收款人员收取的各种款项,均应向交款方开具各种指定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使用及开具方法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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