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理程序,对于涉及营运车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除外),事故处理警察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具备现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只造成人员轻伤的处理程序,对于涉及营运车辆只造成人员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调查扣留车辆后,受伤人员到医院检查治疗可以确定为轻伤的,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在三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放行扣留车辆。
(三)涉及营运车辆造成人员轻伤以外的伤人、死亡等交通事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处理民警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并在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营运车辆无有效保险或者保险不能足额赔偿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注意,公安机关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携带的货物。待事故认定划分责任后,双方可申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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