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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有权利知道举报内容吗

2023-08-0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分析: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举报权利是对检举权、控告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公民依法向有关专门机关检举揭发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具体细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1)进行举报的权利和决定是否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现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是否愿意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调查,并向专门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即是作证,而不是举报。

(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的权利。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择举报受理机构,可以不受级别和管辖分工的硬性限制。当然,出于考虑举报查处效果需要的除外。

(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今天举报,也可以明天举报,也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再决定举报。并可以自由选择打电话、写举报信、来访举报等形式。

(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这是举报人的重要权利,实名举报可能给举报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是可以方便专门机关了解情况。假名举报可以很好地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但是专门机关又可能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络。

(5)获得保护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对举报人来说很重要,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举报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

(6)查询结果和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关系到举报人的举报权利能否真正得到实现。

(7)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许能够给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的损失产生一定的补偿,但是能否真正产生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看具体情况。

(8)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如果承诺举报有奖,就应当兑现,实现权利有利于取信于民,并激发举报人进行举报和支持调查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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